《办法》共六章44条,规定了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设计、印刷、使用和管理,以及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公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经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就可以使用商品条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等类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必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